一、砂石開采
屬于非金屬礦采選業:砂、河砂的開采,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屬于工業,2010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為50萬元。
二、砂石經銷處或經銷部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屬于商業,2010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為80萬元。(銷售額指的是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三、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征收率規定
(一) 財稅〔2009〕9號 (財稅[2014]57號改為3%)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砂石行業增值稅稅率變化情況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二)一般納稅人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一)財稅〔2014〕71號文件: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二)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財稅【2017】76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財稅【2019】13號: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企業所得稅
經查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砂石開采和銷售都為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文 | 張朋 審核 | 馬靜、孔文靜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圖們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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