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調整為" 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 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征收集體土地社會穩定風事險評估主體一般為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也可由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擔任評估主體。評估主體可自行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按照相關要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的,評估主體還是政府。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方法,聽取各方意見。比較常用的有現場踏勘、文獻調查、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法,調查對象選擇上,可以采用個案調查、典型調查等方式。

評估實施主體需了解征地項目基本情況及目前比較突出的風險點,明確時間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體協助的事項。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規劃、補償安置方案、媒體輿情、信訪或投訴、舉報材料等。設計調查問卷,明確調查范圍與調查對象,充分與征地主體溝通,避免因問卷調查對后續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可采取走訪座談方式,對村委會干部態度和意見進行調查。組織人員現場踏勘、進行公示、個人調研與基層政府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詳細了解掌握地塊自然區位、利用情況、被征范圍是否與規劃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違法使用、土地權屬是否清晰等情況。前期調研工作結束后,將調研中獲取的信息反饋技術部,對風險點或風險因素進行梳理,并對其中的重大風險點與征地主體進行溝通,能否采取應對措施化解或降低風險影響。評審會召開完畢后,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梳理相關政策、技術依據, 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得到風險等級評價結果、提出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措施。提交最終形成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評估結論。評估報告經過評估主體審核后,由評估主體建立專項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