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爐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第五條“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比如:某民營老板在1998年一次拍賣會上拍得一幅明朝宣德皇帝的楷書作品,當時成交價格是25萬元。他把這25萬元計入了企業成本。在之后的五年中,這一“固定資產”按平均年限法折舊,每年年折舊20%。每年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計入成本扣除,五年后折舊完畢,屬于零資產,可以隨意支配。但是,這幅明朝宣德皇帝的楷書作品在五年后已經漲至兩百萬元。在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中,古玩字畫收藏品并沒有被列入“固定資產”,但也沒有明確被排除在固定資產外,所以稅務部門在征稅時都將其默認為企業文化投資的經營成本。所以民營企業家大多以企業名義競拍這些藝術品,得手后不是用于裝點企業門面,就是搞了企業博物館,再不就是深鎖柜中,所有的開銷都掛在企業賬上,攤入企業經營成本。由于方法簡單安全,購買古玩字畫收藏品這種避稅方法被民營企業家大肆利用。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收藏的隊伍中。如果你問他們為什么那么喜歡收藏?他們會告訴你:“經過多年的商場追逐,我們這些企業家在物質生活已經得到滿足,現在要開始透過欣賞和品味古玩字畫追求文化精神上的享受。當然,我們也會抱有一種投資者的心態,期待自己所收藏的藝術品能夠升值。”此話聽似在理,但實情是這些民營老板懂收藏的不足10%,他們投資書畫藝術品主要是為了避稅,這是書畫拍賣業內人士皆知的事實。很多稅收籌劃專家,在給民營企業老板做稅務籌劃的時候,也會貢獻此計策。此計策,本質上是鉆了法律的空子,依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使用年限超過一年,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不屬于上列范圍,單位價值超過兩千元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如此一來,書畫自然能成為“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第 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 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