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NG新舊政策對比: 文件名 舊 《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號 財稅〔2011〕第53號 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2號 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1〕27號 發文日期 2011.06.17 生效日期 2011.06.17 2011.11.29 2011.11.29 2021.05.18 2021.05.18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時效性 現行有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現行有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現行有效 優惠日期 舊 53號 2010.1.1-2020.12.31 舊 112號 2010.1.1-2020.12.31 新 27號 2021.1.1-2030.12.31 適用主體 舊 53號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舊 112號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新 27號 新疆困難地區、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優惠內容 舊 53號 自取得第 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舊 112號 自取得第 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 27號 · 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 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 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主要變化27號文件對53號、112號文件的優惠政策內容進行綜合表述,減免稅政策內容不變。 定義1 新疆困難地區 舊 53號 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舊 112號 同53號 新 27號 同53、112號 定義2 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舊 53號 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舊 112號 同53號 新 27號 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定義3 第 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舊 53號 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 一筆收入。 舊 112號 同53號 新 27號 同53、112號 主要變化相關定義內容不變,但主營收入占比下調。 關于目錄 舊 5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新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舊 112號 - 新 2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目錄》 主要變化 27號文件中規定的《目錄》待官方發布。 政策銜接 舊 53號 - 舊 112號 - 新 27號 屬于《2016版目錄》范圍內的企業,2020年12月31日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按財稅〔2011〕53號和財稅〔2011〕112號規定享受至優惠期滿為止,如屬于《目錄》與《2016版目錄》相同產業項目范圍,可在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規定享受至優惠期滿為止;未進入優惠期的,不再享受財稅〔2011〕53號和財稅〔2011〕11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如屬于《目錄》與《2016版目錄》相同產業項目范圍,可視同新辦企業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主要變化 新增條款,明確了政策銜接問題。 后續管理 舊 53號 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舊 112號 同53號 新 27號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主要變化 根據27號文件規定,判定爭議時稅務機關可提請有關部門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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