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注冊會(hui)(hui)計師協會(hui)(hui):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保證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我會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等34項應用指南進行了一致性修訂。本次修訂對相關應用指南涉及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等內容的部分條款作出文字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訂。現予印發,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應用指南生效實施后,我會于2007年11月29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2007年修訂)>的通知》(會協〔2007〕89號)、2010年11月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等38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會協〔2010〕94號)、2017年2月2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會協〔2017〕11號)、2019年3月29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等24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會協〔2019〕13號),以及2022年1月17日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應用指南>等15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會協〔2022〕1號)中相應的34項應用指南同時廢止。
執行中如有問(wen)題(ti),請及時反(fan)饋我會。
附件:
中國注(zhu)冊會計師協(xie)會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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