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轄區2023年度審計評估機構檢查情況通報
2023年,北京證監局圍繞機構質量管理、執業獨立性、項目執業質量等重點內容,累計對審計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檢查25家次、涉及執業項目36個,合計對16家次審計評估機構、42人次簽字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前期工作通訊已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階段性通報,本期通訊將相關問題接續通報如下。
一、審計機構方面
(一)質量管理方面
一是審計資源投入不足,個別項目合伙人參與工時較少。二是監控與整改工作欠缺,有的自查項目選取未體現風險導向,有的對內部監控發現的問題整改力度不夠。三是項目質量復核記錄簡單,還存在交叉復核情形。
(二)獨立性方面
一是個別IPO項目存在或有收費安排。二是存在員工或主要近親屬買賣審計客戶股票的情況,管控機制未有效建立。三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不健全。四是審計輪換管理不到位。五是未建立非鑒證服務相關獨立性管控制度并實施有效管理。六是獨立性管理體系不完善、日常監控有效性不足,存在對擁有重大間接經濟利益的情形考慮不全、未按規定及時準確申報投資行為、獨立性確認文件簽署時間較晚等情況。七是部分審計項目存在逾期收費,未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予以應對。(三)項目執業方面
1.風險評估方面
一是未審慎確定重要性水平,連續審計業務未記錄重要性水平確認基準發生變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未評估重要性水平的較大變動對審計工作的影響。二是未恰當運用重要性水平,未根據集團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來識別集團層面重大賬戶;在識別母公司的重大賬戶時,錯誤使用了集團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三是確定重要組成部分依據不足,未記錄個別組成部分達到標準但未識別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原因。四是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重要組成部分相關業務循環執行了解和穿行測試工作;未執行會計分錄測試程序,未充分考慮應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
2.控制測試方面
一是未對重要組成部分的業務活動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二是在部分業務循環的控制測試中,未能根據控制發生頻率抽取足夠的樣本以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三是未對部分控制測試偏差進行記錄、分析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四是未充分執行與應收款項預期信用損失確認相關的控制測試。五是部分計劃執行的控制測試程序實際未執行,調整情況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記錄。
3.實質性程序方面
一是對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審計程序不充分,未充分關注應收賬款信用風險組合劃分、應收賬款核銷的合理性。二是對發出商品及在產品存在性認定相關的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對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復核程序執行不到位。三是未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應對措施執行相關分析性復核程序;收入確認會計政策復核程序不到位;未解釋并記錄大額收入沖回審計調整的原因和合理性。四是未對開發支出轉入無形資產是否滿足資本化條件進行分析說明;未執行資本化研發人員成本細節測試;未分析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租賃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的合理性等。五是在執行商譽審計程序時,未充分關注管理層專家工作結論用作審計認定的適當性。六是未對公允價值確定依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未記錄后續公允價值計量依據發生變化的合理性和原因;未關注并分析沖突審計證據。
4.審計工作底稿方面
一是未歸檔項目質量復核記錄。二是部分審計工作底稿缺乏邏輯性,重要賬戶識別、風險等級認定等在相關審計底稿間記錄不一致。三是部分審計底稿記錄不準確、審計計劃描述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個別審計程序表記錄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等。
二、評估機構方面
對營運資金、營業收入預測等重要參數取值的合理性分析不足。在改變資產周轉率的選取方法時,未獲取相關支持證據;在預測數據與上年度獲取資料差異較大的情況下,未關注并分析其合理性。對未經審計的財務數據未進行專項風險分析或采取應對措施;未對表外資產、負債履行識別辨認程序。
評估報告披露不準確,披露的評估模型與實際做法不一致;未明確相關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
風險提示
根據轄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被采取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情況,歸納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機構重點關注。
案例1:審計獨立性缺失
注冊會計師對A公司年報審計時,在與A公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外,另行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約定以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為付款條件的或有收費,違反獨立性要求。
案例2:風險評估應對措施執行不到位
注冊會計師對B公司進行年報審計時,在審計策略與風險評估階段將“控股股東股票質押率過高”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在制定審計計劃時認定存在舞弊的重大動機,并將“資金占用擔保情況”識別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但會計師未嚴格執行訪談、詢問董事會秘書了解控股股東質押股票的風險及應對舉措,未執行了解控股股東的個人財產及信譽狀況等應對措施,最終未能結合其他審計程序發現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問題。
案例3:對上年度保留意見所涉事項的審計存在缺陷
前任注冊會計師對C公司上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形成保留意見的基礎涉及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等事項。現任注冊會計師對上述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審計存在缺陷,未能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就相關預付款項的實際用途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就相關金融資產涉及的投資及轉讓事項的真實性及合理性保持職業懷疑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案例4:項目質量控制執行不到位
注冊會計師在D公司年報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過程中,對政府補助事項的復核程序執行明顯不到位。未考量D公司在當地承建文旅項目與其獲取大額政府補助之間的相關性,未關注到D公司在建工程審計底稿收集的文旅項目《合作經營協議》缺失關鍵性條款,未了解文旅項目建設情況。未審慎復核政府補助列報的恰當性,未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慎判斷。
案例5:重要評估程序未有效執行
資產評估師在對E公司擬收購標的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評估時,將訪談當地主管部門作為土地評估的重要程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未核實被訪談人員身份,未形成訪談記錄,未對訪談結果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作出真實記載,訪談流于形式。
案例6:利用專家工作相關程序存在缺陷
資產評估師在對F公司擬出售的子公司股權項目進行評估時,引用了其他資產評估師出具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相關內容和結論,但未獲取正式版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未發現所引用的評估報告未加蓋簽字資產評估師印鑒,未發現所引用的評估報告正文處報告編號與封面報告編號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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