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算清繳范圍及期限
在濟寧市地稅系統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不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不需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及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納稅人,應報送規定格式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及資料。其中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還需同時附送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5、有發生需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優惠審批備案手續事項的納稅人,報送規定的審批備案資料;
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為了提高我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規范納稅申報行為,自2014年起,全市地稅系統實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附送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制度。資產總額在一定數額(工業企業3000萬,其它企業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連續三年虧損的納稅人以及具有特殊業務事項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應附送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資產總額在一定數額(工業企業3000萬,其它企業100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各級地稅機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對其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為降低納稅人稅收風險,鼓勵納稅人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對其匯算清繳的數據資料和涉稅調整事項進行審核,并為納稅人出具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或到當地辦稅服務廳上門申報兩種申報方式。實行網上申報的,應在匯繳期結束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的紙質資料。
四、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1、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3、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2、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其他事項
1、上述所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是指已在山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并且業務素質高、具有出具匯算清繳鑒定報告實力、執業規范、有良好執業信譽的稅務師事務所。市地稅局根據各事務所申請及上報的資料公布稅務師事務所有關情況,供納稅人自行選擇(名單附后)。
2、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等具體表格,可登錄門戶網站下載。
特此通告。
濟寧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27日
0086-0537-2163936
電話:0537-2163938 ;0537-2163967;0537-216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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