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因與被告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德公司)發生股東知情權糾紛,向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稱:四人為被告佳德公司合法股東。因佳德公司在經營形勢大好的情況下卻拖欠大量債務,四人作為股東對佳德公司情況無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了解公司的實際情況,但佳德公司對此非法阻撓,嚴重侵犯了四人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四人對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佳德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 被告佳德公司辯稱:佳德公司從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但鑒于四原告具有不正當目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查閱、復制佳德公司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 被告佳德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截至2004年8月7日,該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為:施允生460萬元、王國興250萬元、張育林160萬元、孫杰65萬元、吳湘 65萬元。2007年9月7日,張育林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淑君。 2009年4月8日,四原告向被告佳德公司遞交申請書,稱:“申請人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作為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公司經營至今沒有發過一次紅利,并對外拖欠大量債務,使四申請人的股東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四申請人為了解公司實際情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依法行使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現四申請人準備于2009年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所有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信、傳票、通知等),特對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望公司準備好所有資料,以書面形式答復四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蘇聯創偉業律師事務所方昉律師。申請人:王國興、孫杰、吳湘、張育林(代)”。 2009年4月20日,被告佳德公司函復四原告:“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8日收到……《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對于《申請書》以及《授權委托書》中所述事項,因涉及較多法律問題,我公司已授權委托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王凡律師、萬巍律師,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處理。請你直接與王凡、萬巍律師聯系。” 被告佳德公司復函之前,2009年4月14日,四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求。同日,法院受理該案。2009年4月27日,法院向佳德公司送達應訴材料。 另查明:被告佳德公司和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簽訂《宿遷市“頤景華庭”住宅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廣廈公司派駐管理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張育林。 2009年2月18日,廣廈公司以佳德公司拖欠其19,954,940.05元工程款為由,向宿遷仲裁委員會提請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