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協會接到山東等地多家資產評估機構對當地有關部門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參加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反映,協會對此高度重視,迅速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認真研究了有關法律法規,并與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咨詢,現就有關情況警示如下:
一、當前有關價格評估(估價、鑒定)的各類中介機構并存的現實情況
眾所周知,由于部門多頭分別管理以及歷史原因,國內有關價格(價值)評估(估價)的中介機構沒有統一管理,大評估平臺并沒有建立,當前并存的主要資產評估、房產評估(估價)、土地評估(估價)、價格評估(鑒定)等細分中介行業,并分別由財政、建設、國土、物價等部門進行管理,包括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相關評估(估價)師的考試注冊年檢等等。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現狀
依據財政部令第22號(2005年)等規定,資產評估機構由財政部門行政管理、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協會行業管理。該
令明確規定:
財政部為全國資產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批管理、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統一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協助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管理與監督檢查。
資產評估范圍主要包括:各類單項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者項目評估。
目前,我省資產評估機構由山東省財政廳進行行政管理、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與資產評估協會合一)進行行業管理。
三、有關價格評估資質認定工作的情況
據反映,此次價格資質認定工作是依據山東省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魯價辦發[2006]183號),主要是物價部門實行的對其審批管理的價格鑒定中介機構(價格鑒定所等)的管理行為,管理對象是價格評估(鑒定)機構,而不是其他有關資產評估中介機構。
該文件依據主要是《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32號)。針對此不符合現行評估機構管理體制的做法,財政部專門進行了協調,并下發了關于資產評估機構不納入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和管理的意見(財企〔2007〕339號文,詳見以下附件),非常明確地指示資產評估機構不納入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和管理,且已經征得國家工商總局的同意。
根據以上情況,“價格評估機構”不能被模糊錯認為所有有關價格(價值)評估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且也無法做到接受物價部門關于價格資質認定的行政管理行為。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依法接受工商注冊登記管理、依法繳納稅費以及按照收費標準收費,不等同于要接受這些部門(工商、稅務、物價等)除此之外其他管理行為。當前,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代理機構的審批管理、稅務部門對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管理、國土部門對土地估價所的審批管理、建設部門對房產評估所的審批管理、物價部門對價格鑒定所的審批管理,尚沒有實行統一管理,更不可能進行“交叉管理”。
資產評估機構接到有關部門要求參加資質認定工作通知時,要加強與之溝通交流,多做耐心解釋工作,曉之以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有違背財政部文件精神的,協會將予以嚴肅處理。
附件:
關于資產評估機構不納入價格評估機構
資質認定和管理的意見
財企[2007]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近年來,一些省、市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機構紛紛向我部反映,當地的物價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令第32號),聯合要求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到物價部門登記,否則不予通過工商年檢。我們認為,這類規定和做法,不符合現行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體制。
一、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屬財政部門的職責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的規定,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屬于行政許可,對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監督工作明確由財政部門負責。為此,我部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規定財政部為全國資產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批管理、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統一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
二、資產評估機構審批與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屬于不同的行政許可
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獨立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資產評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價格評估是指價格評估人員依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鑒定和評估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因此,資產評估不等同于價格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審批與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屬于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實施的兩項行政許可,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辦法》對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并無約束力。
三、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規定,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各類單項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項目評估,包括各類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同時規定,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據此,依法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并經工商部門注冊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評估業務不需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外申請資質認證。
四、將資產評估機構納入價格評估機構范圍進行工商年檢,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第十四和十六條明確,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且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和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一些地方要求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工商年檢時要取得價格評估資質,存在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兩次行政許可,以地方規范性文件增設行政許可違背了《行政許可法》精神。
上述問題,我們曾在2007年7月2日,以《財政部關于資產評估機構不應納入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工商年檢的意見》(財企函[2007]34號),商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明確(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一是經財政部門審批設立并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無須通過國家物價主管部門資質認定;二是已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在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前,無須到物價主管部門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許可手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我部意見,已經口頭表示同意,不再正式行文。
請你廳(局)按照以上意見,與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商,調整相關規定和做法,維護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秩序。
財政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警示 公告
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1年8月17日印發
0086-0537-2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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