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審計,是指(山東仁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報告。
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根據《破產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由清算組負責進行,清算組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員進行。
債務人企業應當準備的主要材料
應當準備的主要材料:
(1)截止破產清算日的資產負債表;
(2)債權債務清單;
(3)有關資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4)截止破產清算日納稅申報表和完稅憑證;
(5)截止破產清算日的銀行對賬單和調節表;
(6)主要生產經營合同、購銷合同;
(7)其他與破產清算相關的資料。
債務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在清算審計期間要配合清算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解答清算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協助對債權債務進行函證,以及清算審計工作必需的其他事項。債務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對清算審計報告進行確認。
仁誠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
1.根據有關要求出具破產清算開始日的審計報告;
2.清理債權、債務,檢查破產企業財產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后,根據清理結果出具破產結束日的審計報告,以便企業用于向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在破產清算審計工作中,破產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須做好:
(一)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
縱觀破產企業的狀況,不同企業破產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對財產、債權債務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這也是關系到防止破產企業資產流失的問題。
破產企業的財產清查由破產企業進行,企業應當接受清算組的指導。清查的內容包括各種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核實,也包括財產損失,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同時,還應該對企業的會計文書、檔案等進行查證、核對。
(二)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
破產企業在法院宣告破產以后,應在進行財產清查的基礎上,辦理有關的會計業務。企業宣告破產以后.正常的生產經營已經結束,應按照辦理年度會計決算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主要包括:
(1)對積壓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清理,在取得審批授權以后,進行會計業務處理;
(2)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已經發生但尚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如應提的折舊,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房租等應當提足,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在報表上真實披露;
(3)計算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
(4)結轉各項損益科目和利潤分配等,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5)編制破產日的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表和自年初至破產日的利潤表。由于這一時點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會計報表的格式,編制方法等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三)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
清算組進入并接管企業以后,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
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文件,合同,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這些檔案、文書在移交以前,破產企業應當全部整理好,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造移交清單,準備移交。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破產清算審計與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異同
在實際工作中,在破產申請階段與和解階段,一般并不進行破產審計,只有在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破產審計,對清算組負責,向清算組出具審計報告。
破產審計是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的,無論從審計的深度、廣度看,還是從審計的難度看,都要比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面廣而復雜,工作量大,可以說是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延伸和擴展。
其不同之處是:
一是實物審計不同。對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產成品和半成品等實物的審查,不是抽查,而是全面清查。
二是對應收、應付等往來賬款,除了函證外,替代審計不是抽查有關的原始憑證,而是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全面審計和重點審計相結合,確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對數額大的債權債務,如無復詢.應當盡可能登門查詢取證。
三是破產審計要全面重點審查企業破產前六個月內的財務行為及其相關的會計憑證。
根據《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止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因此.企業破產之日前六個月內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業務要進行全面重點審計。審計中如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要求被審企業糾正和調整相關的會計業務,如企業拒絕糾正,應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披露。
破產審計中應關注的問題
在審計過程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和研究:
(一)如何恰當處理審計成本和風險的關系問題
破產審計涉及面廣,問題復雜,工作難度大,時間長,風險系數大。如何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困擾審計人員的一個難題。因為破產審計比一般的會計年報審計難題多,風險大,面廣時間長,收費也高,如何在保證質量,避免風險的前提下,縮短審計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難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趕進度,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不僅有損注冊會計師的信譽,而且潛伏著風險。
(二)收益與服務匹配問題
實際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辦法,例如將貨幣資金、存貨及固定資產等實物移交與實物審計相結合,債權債務清理與審計相結合,交接雙方與審計鑒證三者一起共同工作,邊清查實物,邊交接,邊審計鑒證,避免了不少重復勞動,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但杯水車薪,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為了確保審計質量,減少風險,服務與收益應當匹配,審計收費應當作相應調整。
(三)注冊會計師參與清算組工作是否恰當的問題
實際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注冊會計師參加清算組,在破產審計工作完成后,參加清算組繼續工作。這樣做是否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的問題。我們認為,注冊會計師先參加破產審計,再參加破產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不宜一人先后參加破產審計,破產清算兩項工作,最 好一人只參加一項工作。注冊會計師參加破產清算工作,應是有償服務,不能擠占審計服務費用。
(四)披露與補正問題
有的人認為,為了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對審計中發現的錯漏,不作賬務調整,只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就行了。我們認為,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例如,在破產審計中發現,其他應收款中有兩筆三年以上的呆賬:一筆是被審單位上交中國XX學會市場協會的注冊費500元,一筆是被審單位車輛因損壞公路被縣公路派出所罰款750元。理應早就列入有關賬戶轉銷。對這兩筆呆賬就不能不作賬務調整,僅作披露了事。像類似實際已經發生的費用,不在賬務上加以補正,就會致使債權和盈虧失真,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會有缺陷。
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報告的要點
那么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報告的要點是什么呢?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報告有一下要點:
破產企業的現金應移交給管理人,銀行存款也應全部轉入管理人新開設的賬戶。貨幣資金的交接應由審計部門進一步查證賬面現金余額與管理人接收的現金金額是否相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轉至管理人賬戶的銀行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如屬于單據未及時入賬,應搜集未入賬的單據并予以補入賬;如屬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賬款不符,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在對貨幣資金項目進行審計時,還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如以法定代表人、會計或是經辦人的名義開立的存單、存折、銀行卡等。如存在,應通過詢問、調查、核對等方法,對上述記錄的每一筆存取金額進行辨認,將其中屬于破產企業的收支款項補記入賬。
審計部門應對每一筆預付、應收款項發生的內容、余額、賬齡等進行逐一審計確認。對于賬齡在兩年以上,并且已過訴訟時效的應收款項,應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對其中確已無法收回的,可由清算組出具說明后予以沖銷;對于賬齡在兩年以內的應收款項,可采用檢查、函證或是替代程序,并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予以確認。在核查預付、應收款項時,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放棄債權的行為,并提請審計部門注意。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由于破產企業一般都要進行審計與評估,有時還涉及到資產拍賣,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復執行,管理人應與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拍賣師一起對存貨、固定資產執行盤點程序。 對于存貨,可先將財務的數量金額賬與倉庫的數量賬進行核對,對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進行調整后,再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將盤點結果與經調整后的財務賬進行核對。由于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故對于盤點結果一般不需要進行調節。
對于盤點數小于賬面數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損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毀損、被盜等:有部分存貨寄存在外單位等。
對于盤點數大于賬面數的,應注意是否有外單位寄存在破產企業的存貨以及是否有賬面已作銷售處理但客戶單位尚未提貨的情況,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由審計部門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固定資產,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賬對物或是以物對賬的方法,與審計部門、資產評估師、拍賣師共同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逐一盤點,并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調整入賬。由于破產企業的資產一般要處置變現,必須要進行評估,而對破產企業的評估一般選用清算價值類型,故固定資產賬面折舊計提額大小對其評估值基本沒有影響。
因此從清算角度考慮,審計部門不必對破產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準確與否予以過多的關注,但必須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該事項。
在分析審計報告時,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并提請審計部門注意。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職工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該項債權所涉及的會計科目一般有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等,管理人經過調查并公示無異議的職工債權金額后,由審計部門在報告中披露。
其中,"應付工資"科目的余額根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確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根據所欠職工的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確定,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應應列入"其他應付款"的相關科目。
需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應劃分為兩塊:一是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二是除第 一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劃分的原因是因為這兩項費用的受償順序不同,第 一項費用為第 一順序,第二項費用為第二順序。因此審計部門應將這兩項費用分別列作"其他應付款"的兩個不同子科目。
審計部門應按照正常審計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復核、重新測算、檢查憑證、核對納稅申報表等程序對這兩個科目進行審計。待稅務部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注冊會計師應將審計后的數據與其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待雙方調整一致后最終確定這兩個科目的審定數。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管理人應及時將數據提交審計部門,將申報數與賬面余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如申報數大于賬面余額,審計應會同管理人檢查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提供的原始票據,是否有破產企業財務未入賬的情況,如果存在該情況,應向破產企業原經辦人員及相關負責人了解其真實性,并經管理人審核確認后,予以補入賬。 審計部門還應檢查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是否將財務賬面所記錄的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全部扣除,在雙方調整一致后最終確定每一戶的余額;審計應注意,對于銀行借款或是其他帶息債務,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在對上述負債進行審計時,應會同管理人查明是否有財產擔保,并應獲取擔保抵押協議、抵押清單,對于需進行抵押登記的查明是否已進行了登記。
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或是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是否存在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并將審查結果向管理人匯報。對于賬面有記載,但債權人在申報期內未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審計可視為債權人已放棄債權,將未申報部分予以沖減,調增凈資產。但新破產法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因此審計報告中應對因債權人未申報而調減的負債金額予以披露,以引起法院、管理人及其他報告使用者的充分關注。
此外,對破產企業損益類科目的審計與正常審計基本相同,但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并將已查實的上述行為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人匯報。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正常經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出清算公告,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終結束企業所有的法律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而稅務注銷清算又是企業清算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注銷清算是企業法人注銷清算的必經前置程序,企業在申請注銷法人工商登記前必須提供稅務注銷清算的相關文件,包括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等。但是,在目前企業實際注銷過程中,稅務注銷清算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監管力度,部分企業就利用稅務注銷來規避納稅義務的履行,逃避繳納國家稅款,擾亂稅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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