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會計法》于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
《會計法》修訂已經列入財政部2020年立法計劃預備項目,為配合做好修訂工作,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供各位探討。
財務管理是財政系統的職責,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是否應當納入會計法予以規范?如何作出規定。
我們認為,財務管理是財政系統的職責,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應當納入會計法予以規范。
我們認為,老的《會計法》是以財務會計、會計核算為主要內容進行的規范,而目前我國會計工作的內容已從傳統的記賬、算賬、報賬、核賬、查賬等,逐步延伸到價值管理、資本運營、風險控制、決策支持等多個方面,會計管理活動的深度和廣度正在不斷拓展。
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會計核算與業務活動的同步集成進一步推進,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技術手段、服務模式等正發生新的、重大而深刻的變化。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適當拓展會計的職能,加強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稅務會計,甚至統計會計的應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強化內控建設,防范經營風險,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會計工作是經濟、財政工作的重要基礎。會計與業務、財務、管理、稅務等等融合的會越來越密切,管理會計、財務會計、稅務會計,甚至包括業務上的統計會計,一切的會計都是基層,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企業(單位)管理服務。會計資料、會計數據被應用到企業、單位管理的方方面面,而非僅僅是出具一個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法》規范的是單位和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其根本目的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們認為,除了規范財務會計、會計核算外,涉及會計資料、數據內容的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稅務會計、內部審計、內部控制等都需要在《會計法》中予以規范,以便于會計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真正能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依據現行會計法的規定,除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吿、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外,實踐中財務會計報告的類型還有哪些?如何更準確地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定義和范圍作規定?
依據現行會計法的規定,除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吿、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外,實踐中財務會計報告的類型可能還會有很多,比如企業財務報告就有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上市公司、國有大型企業等)、金融企業財務報告(銀行、證券公司等)、依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中小微企業財務報告…不可羅列。因為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經濟的發展突飛猛進,未來,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新型經濟組織會層出不窮,大法不可窮盡。
財務會計報告的定義和范圍,我們認為,是指依據某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單位歷史財務信息作出的結構性表述,包括相關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可以統一為:披露)等等,旨在反映某一時點的經濟資源或義務或者某一時期經濟資源或義務的變化。
相關財務報表通常是指整套財務報表,有時也指單一財務報表。整套財務報表的構成應當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確定。
附注(可以統一為:披露)通常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
財務情況說明書(可以統一為:披露)是對單位一定會計期間內財務、成本、費用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的書面文字報告,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報告說明書全面提供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業務活動情況。分析總結經營業績和存在問題及不足,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宏觀管理部門了解和考核各單位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的重要資料。
內部控制建設對于規范會計核算行為,提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會計法是否應當對內部控制作規定?會計內部監督與單位內部控制是什么關系?實踐中,單位內部控制由哪個部門負責?會計機構和人員發揮哪些作用?如何兼顧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
我們認為,內部控制建設對于規范會計核算行為,提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會計法應當對內部控制作出規定。
會計內部監督與單位內部控制是監督與執行的關系。內部控制是制定一系列的內部控制制度,而內部監督(內部審計)是看制度執行的效果、效率。
實踐中,單位內部控制一般是由一把手(董事長、負責人)牽頭、負總責,財務負責協調、各部門配合進行的。
我們認為,會計機構和人員應當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從會計的特點和職能看,會計本身就具有內部控制的作用。從會計掌握的資料和數據看,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就決定了會計在內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會計人員具有制定、執行內部控制的便利條件和專業能力。
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健全,而且必須健全。小微企業,即使是稍大點的民營企業,都是負責人一桿子插到底,即使有內控制度,也是形同虛設,沒有必要強制要求設置,要求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及需求,可以設置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會計監督工作中,財政部門監管會計工作遇到了哪些問題亟需解決與規范?與海關、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如何開展分工協作監管?會計法應當如何規范?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在會計監督中的主要職能有哪些,應當如何完善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由于體制機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同時面對我們當前龐大的經濟體數量和經濟總量以及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等因素,政府會計監督工作中,財政部門監管會計工作遇到了以下問題亟需解決與規范:一是財政部門監管會計工作力度不夠,對部門、單位形不成威懾作用;二財政部門監管會計工作的人員少、素質相對較差,履職不到位(理想的政府會計監督模式應當是政府購買服務,依靠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檢查為主,擴大政府會計監督的廣泛性和基礎性,況且在現有財政會計監督力量已經不足以支持過多側重直接對微觀會計主體的檢查。);三是各監管部門未能聯合檢查,原來各自成一體的檢查、監督,信息不溝通、不對稱,可能會造成檢查、報送重復,或者檢查漏洞、空白。
財政部門應當與統計(很多的統計的報表都是會計報送,與會計報表的差異)、海關、稅務(稅務報表與財務會計報表的差異)、審計、人民銀行(企業報送的報告與稅務報表的差異)、證券監管等部門開展分工協作監管的機制,應當構建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為主體,其他監督部門多層次協同的會計監督機制。
財政部門作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和會計制度規范的制定部門,應當處于會計監督的核心地位,要牽頭會同統計、海關、證監、稅務、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就會計監督的計劃、重點進行會商明確,確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統一會計監督的尺度標準,進行定期的情況通報,避免重復、消除空白。
打通信息孤島,對各部門的信息進行交互和共享(統計信息、海關信息、稅務信息,尤其是與企業報給各商業銀行的財務報告交互比對),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平臺。建立統一報表來源制度,自動分析比對各渠道數據,對檢查數據進行統一錄入,對會計基礎數據進行共享,構筑會計監督統一信息系統,提高會計監督效力。財政部門切實發揮牽頭人的作用,更加開放包容,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會計主管職能,發揮好市場公平競爭的監督者的作用。
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在會計監督中的主要職能有哪些,應當如何完善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財政部門的派出機關,不具有獨立的行政行為主體資格,其權力只能具有派出的財政部門依職權范圍內授予的權力。派出機構要依法監管,要政務公開,依上級部門要求的職能為己任,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工作中完善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會計監督服務中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以利于對會計的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會計監督工作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關乎公眾利益,要樹立法治思維和理念,做好監督工作。
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范圍有哪些新的變化?如何準確規范?
我們認為,《會計法》規范的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新的業態、新的經濟體、新的業務類型不斷的變化,新的經濟業務事項層出不窮的變化,法律層面不好準確規范,只做定性規定即可。
會計核算的規定如何兼顧政府會計主體、企業、非營利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會計主體?
我們認為,可以做原則規定:政府會計主體、企業、非營利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會計主體應當根據會計主體的性質和財務報告的編制目的,選擇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法》不方便、也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對各種類型的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進行兼顧。
實踐中會計信息化對傳統會計核算管理帶來了哪些問題,亟需規范?如果對電子信息生成全過程予以規范,應當規范哪些內容,以保證會計核算信息真實完整?
會計信息化已成為會計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電算化軟件的普及、ERP系統、智能AI記賬機器人、會計智能核算中心等的廣泛應用以及電子檔案管理的規范、各單位信息化水平日益提升、無紙化辦公的普及、電子發票的廣泛采用,原始憑證已由過去的紙質會計資料轉變為信息系統里的電子數據,會計信息化對傳統會計核算管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經濟結構、金融深化和與全球經濟融合的程度都已不可同日而語。在交易結構更趨復雜的同時,信息技術也為會計處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會計信息環境的重大變化要求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會計法規體系。
單位會計信息化進行會計核算、利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時,仍然需要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應當保證電子會計憑證的生成、傳輸、存儲安全、可靠,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被發現,且在會計核算系統中設置必要的程序,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復入賬。應保證會計電子檔案的存儲安全、可靠。
與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相適應,我國的會計行業正經歷深刻的變革——由傳統的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信息技術與會計的結合,企事業單位的業財融合。這既推動了會計的加速轉型,也對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新挑戰。會計轉型升級的變化,也需要在會計法律條款中進行相應補充和完善。
實踐中,存在部門內部核算中心對所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管理,也有企業采用集團信息化管理方式,還有“村財鄉管”“鄉財縣管”等情形,單位組織會計工作的形式還有哪些情形?會計法應當如何作規范?
隨著中國企業做大做強、走出去、“一帶一路”等步伐的加快,信息技術、網絡的日益發達、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力發展中小微企業,發展“地攤”經濟、網絡微商等等,各種經濟形式層出不窮,會計組織會計工作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我們認為,對會計管理來說,適合的就是最 好的,需要市場、實踐來檢驗。
有部門內部核算中心對所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管理、企業采用集團信息化管理,就有企業采取化小核算單元,成立“個體工商”、“**工作室”;有“村財鄉管”“鄉財縣管”,就有村賬自管、鄉鎮一級財政,獨立核算、責任自負;有專職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就有代理記賬模式管理企業的形式;有集團化運作資金,成立金融中心、內部銀行,船大抗風浪、好行船,就有資金分置、各自為戰,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戰略構想。
我們認為,單位組織會計工作的形式是企業、單位的內部規定,《會計法》應當只做原則性的規定,不必要過多的規范。
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是否有必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我們認為,依據“放管服”、簡政放權的相關規定,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沒有必要,符合條件的公司備案即可,實行備案制、承諾制,簡備案,但要強監管,對代理記賬機構每年進行年檢、進行事中實施監督。
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代理記賬機構代理的大部分為小微企業,考慮到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結合簡政放權的大形勢,突出事中、事后監管以及法律責任,根據《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我們認為,因為代理記賬機構代理的大部分為小微企業(較大型的企業一般會有專職的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即使需要代理,企業也會根據需要、根據市場進行選擇合適的代理機構,而不是要求我們從會計法層面來規范),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條件就可以作為成立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的條件。
我們認為,一般具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條件的,有合適的辦公地點,再加上適當的數量專業人員及辦公設施、制度健全,就基本具備了成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總會計師制度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規范總會計師設置的范圍?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國有獨資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其他單位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應當參照執行。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會計法》可以只做原則性的規定,其他的由條例或部門規章再做規范就可以了。
單位負責人在任用會計人員方面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在單位中權力、地位懸殊,存在聘用與被聘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主動與被動的關系,以及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在這個單位不聽負責人的“話”,被炒了魷魚,下一個單位也不敢用你),因會計違法事件所獲收益也差距巨大,所以,會計人員一般不會去主動違法,一般理解應當是,單位負責人當然的“授意、指使、唆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實施一些行為(這個不需要證明),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是當然的“主謀”。
我們認為,在違法案件法律責任的認定時,會計人員是弱勢群體,除非有證據證明,會計人員收受財物、主動唆使負責人、或與單位負責人串通舞弊的,除此之外就等于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實施違法行為,就需要單位負責人承擔絕大部分責任,會計人員是被脅迫的從犯,就不可以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做同樣的處罰,單位負責人在任用會計人員方面更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法律是否有必要予以規定?
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長速度、發展理念、發展動力、發展方式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種經濟體、企業規模也千差萬別,經濟管理內容和方式也出現了許多新要求;經濟全球化使得我國企業面臨新環境,已由過去的吸引外資和到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到大批中國企業和中國資本走出去。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基礎,經濟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會計工作與之相適應。
我們認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選擇是企業行為、市場行為,適合企業的就是最 好的,市場經濟會優勝劣汰,叢林法則會選擇優 秀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而不是需要法律來規范。
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的范圍如何確定?會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們認為,《會計法》中不宜對工作范圍、權利義務做過多的界定,隨著技術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新的業務逐步出現,工作的范圍、權利和義務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只宜定性描述,不好羅列窮盡。
會計法應當如何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職?
會計法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職應當從源頭控制,管理層或治理層是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職的源頭,管理層或治理層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保證財務信息質量。會計人員在單位中與單位負責人的權力、地位、掌握的資源懸殊,存在被聘用、被管理、被動意愿違法、從屬關系,因會計違法事件所獲收益也差距巨大,以及社會大環境的影響,所以,指望《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依法履職,希望會計人員抗拒單位負責人(管理層或治理層)的指令,或者舉報違法事實,是不可能的。
我們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會計人員是收受財物、職位犯罪、唆使負責人、或與單位負責人串通舞弊的,應當是當然的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唆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實施違法行為(這個不需要證明),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是當然的“主謀”,應當加大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就可以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職。也就是說,只有單位負責人(管理層或治理層)依法履職了,會計人員才不會違法。
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組織應當發揮哪些作用?
我們認為,在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組織應當發揮的作用上,要摒棄計劃經濟、行政管理的思維模式,緊密結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服務經濟發展,建立全社會的誠信體系,遵守法律規定,堅守道德底線,堅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旨,堅持民主科學的議事決策程序,堅持各方合作的既定機制,讓市場真正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增強公正性、獨立性、客觀性,增加透明度,讓自律組織真正成為“自律組織”。
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與責任的劃分。
在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經營者(管理層)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并承擔受托責任,通過編制財務報表反映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在所有權人(即治理層,如適用)的監督下,管理層作為會計工作的行為人,對編制會計報表負有直接責任。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這一目的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得以實現。就大多數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而言,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審計意見。
財務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治理層(如適用)的監督下編制的。審計準則不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設定責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規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責任作出的規定。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構成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注冊會計師的財務報表審計(責任)并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與責任,在財務報表編制和財務報表審計中,是財務信息生成鏈條上的不同環節,兩者各司其職。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保證財務信息質量。同時,在某些方面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之間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作為內部人員,對企業的情況更為了解,更能作出適合企業特點的會計處理和判斷,因此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應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完全責任。盡管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能會向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提出調整建議,甚至在不違反獨立性的前提下為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提供協助,但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仍然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責任,并通過簽署財務報表確認這一責任。
如果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沒有能夠發現,也不能因為財務報表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一事實而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計)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關于會計法修訂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就是生命。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關系經濟資源合理配置,關系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關系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會計法》應當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秩序為宗旨,有利于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有利于提高信息化水平、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原則性、創新性、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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