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提供植物養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2.我公司為一家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五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4.我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5.我公司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6.我公司將挖掘機出租給建筑施工單位并配備操作人員,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1.燃氣公司向用戶收取的開戶費,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2.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3.我公司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五、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4.我公司提供武裝押運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四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5.航空運輸公司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收取的服務費,按照什么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是否按照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2.某運輸企業將船舶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收取的租賃費按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3.我公司將配有操作人員的船舶出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租賃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按天收取的服務費是否按照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水路運輸的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4.提供餐飲服務的飯店銷售外賣食品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我公司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一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6.我公司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二條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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