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于業務招待、內部管理等需要,常常需要從外部購進餐飲服務,因此,涉及餐費的賬務處理十分常見。同時,不少企業為提高員工福利,以餐費補助的形式向員工發放生活補貼,由此引發了各種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的問題。
實務中,一些企業在對餐費支出進行賬務處理時,不分類別地將其記入“業務招待費”科目,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 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只能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本不屬于業務招待費的餐費支出若錯誤地記入該科目,必然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損失和稅收風險。
為幫助大家正確處理餐費支出,我們梳理分析了各類別餐費支出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方法,以供參考!
01 誤餐補助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會計處理 3.稅收風險 02 午餐補貼、加班餐費 1.政策規定 2.會計處理 3.稅收風險 (1)個人所得稅風險 企業按固定標準,以現金的形式按月向員工發放的午餐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號公告: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風險 企業內部制定標準,由員工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進行報銷,在稅務稽查中難以辨別該支出是否屬于業務招待,存在一定的籌劃空間,可通過業務招待費科目進行核算從而規避員工個人所得稅。但業務招待費只能部分在稅前列支,企業將面臨多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因此,企業以此種方式發放誤餐補貼,應當根據自身情況權衡利弊來選擇具體的方式。 03 出差餐費 1.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會計處理 3.稅收風險 (1)企業實行差旅費包干制 差旅費包干制,即企業制定一定的金額標準,員工的差旅費按天計算發放。在國家政策層面,尚無對企業差旅費津貼標準的規定,企業可自行制定相關標準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a.個人所得稅風險 超過標準或異常的差旅費津貼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變相發放工資補貼、津貼,從而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建議企業按照行政機關標準執行企業的差旅費津貼制度,中國居民的標準按當地財政部門標準執行。 提示:外籍個人差旅費津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根據國稅發[1997] 54號文件: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因此,外籍個人憑餐費發票或購買食品發票報銷的款項和公司發放的差旅費津貼,應當作為免稅的工資薪金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注意事項: 1)“ 非現金”方式指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采購或服務合同并支付款項,將采購的貨物或服務提供給個人使用;“實報實銷”方式指個人購買貨物或服務并支付款項,供應商開具個人抬頭的發票,個人憑發票報銷; 2)外籍個人工資條應增加免稅項目; 3)公司應制定相應制度并經公司有權部門批準,以符合稅法規定的“合理”原則。 b.企業所得稅風險 江蘇省《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規定,企業發生差旅費支出時,交通費和住宿費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補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對補助標準較高或經常性支出的,應提供差旅費相關管理制度。 因此,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及出差目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和發放制度,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防止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稅收風險。 (2)企業實行差旅費實報實銷制 差旅費實報實銷制,即出差員工提供出差過程中取得的真實可靠的合法憑據(如車票、船票、機票等),企業可據實報銷,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04 招待餐費 1.政策規定 2.會計處理 05 會議餐費 1.政策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 )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 ) 五、關于企業會議費支出稅前扣除真實性問題 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 十四、關于會議費的扣除問題 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 )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會議費,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 2.會計處理 (1)參照上述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會議餐費,應列支為會議費在稅前扣除,記入“管理費用-會議費”科目。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會議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企業年終或其他活動組織的聚餐,其費用支出應當記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3)企業召開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餐費支出應記入“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董事會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06 培訓餐費 1.政策規定 2.會計處理 總 結 1.并非所有的餐費支出都屬于業務招待費的范圍,而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也不僅僅是餐費; 2.餐費支出的入賬科目應當跟隨主要活動支出的入賬科目,例如差旅餐費列入差旅費,會議餐費列入會議費,培訓餐費列入職工教育經費等; 3.企業應當制定合理的誤餐補助、差旅費報銷制度和金額標準,避免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納稅調整的風險; 4.企業在購進餐飲服務時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作為入賬憑證和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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