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欧美综合在线一区_亚洲精品无AMM毛片_人妻中字视频中文乱码_国产欧美亚洲精品第一页

歡迎訪問山東仁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您當前的位置 : 首 頁 > 新聞中心 > 技術資訊

【技術與探討】租賃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到底誰來交納?

2021-05-19 09:22:21

先看一下幾個文件的原文:


國家稅務局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1988年10月24日,國家稅務局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七、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八、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九、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十、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十三、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十四、關于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十五、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于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1.jpg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56號             2006-04-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當前集體土地使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經研究,現將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2.jpg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3月31日


3.jpg

關注一下:

有人說,這個財稅【2017】29號文,規定得既簡單、又明確,適用領域也不大,說的很清楚嘛,還有什么好解讀的?

實際上,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問題。文件之外的東西,遠比文件之內的有意思。

本文件其核心表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再看一個實戰案例咨詢,具體的經濟業務這樣的:

山東省濟寧市某經濟開發區2014年9月將村里的集體建設用地租給鎮政府土地管理辦公室,土地管理辦公室再將這塊轉租給A公司,A公司出資成立項目公司B公司來開發該地塊,然后土地管理辦公室和A公司、B公司一起簽定補充協議,約定A公司承租的土地權利及履約責任由項目公司B公司來承繼,B公司開發建設商業樓用于出租,賺取租金。

  B公司問:我公司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稅?

  如何確定這個經濟關系中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我找到了有關土地使用稅的三個權威部門發文,按時間順序排列如下:

  1988年10月24日《國家稅務局關于核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以下簡稱15號文

  好了,照15號文來理解,“擁有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那么,村經濟聯合社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故村經聯社是納稅義務人。

  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56號文
  照56號文來理解,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B公司?按下不表,后面會有分析。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29號文

  29號文一來,規定納稅人為直接承租人,按回上面的例子,直接承租人是鎮政府土地管理辦公室,A公司、B公司都是間接承租人,政府機關得去交稅?

  三個文件,三個納稅義務人?徹底懵逼了!按說納稅義務人應該是法定的,不能如此隨性而定,你不是納稅義務人就交錯稅了,稅務機關可是不會領你的情。


 再次分析探討:
集體建設用地,就是指非農用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可以用于非農業領域。

按此文件規定:某單位或個人,租賃集體建設用地后,由直接租賃的該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而不是由土地的所有者——比如村委會繳納;也不是由再次租賃者(或者說是土地實際使用者繳納)。

 

財稅文件這樣規定,有沒有法律上的道理呢?

我認為,是有問題的。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

1988年,國稅地字【1988】15號文解釋:“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這個文件從另一個角度定義了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但它并沒有解釋:“什么叫擁有土地使用權”。

結論,從法定規則上理解,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使用土地的人,或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但按財稅【2017】29號文的規定,此時只按“直接承租”來判定,這并不符合《暫行條例》的規則。雖然看起來在實務中一般是一致的。

 

先看一般情況:村委會把土地出租給某人,收取租金。誰擁有土地使用權?誰在使用土地?

有人認為:村委會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出租掙錢的行為,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

這是不正確的。

出租是對使用權的讓渡行為,是一種“權力轉讓”行為,而非“使用”行為。不能認為村委會在使用土地。

雙方通過租賃合同,約定在租期內讓渡使用權,由承租方使用、占用土地。所以,出租后,村委會就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而由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并且土地也變成了由承租方使用。

不要以為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只要簽定租賃合同,就代表你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其它單位或個人想擠進來,你都有權讓他滾出去。

從這個角度來理解,本文件的規定是合理的。誰承租土地,誰就擁有土地使用權,誰就在使用土地,那么,就該由誰交土地使用稅。仿佛與《暫行條例》是一致的。

 

但是,如果這個承租者,又把租來的土地給轉租出去了呢?

此時再按這個財稅【2017】29號文來分析,就有問題了。因為29號文把直接承租者認定為納稅人,而沒有考慮這個直接承租者有沒有實際上使用土地

按《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實際使用土地的人,不論土地轉租多少次,都由實際的使用人納稅。

 

嚴格按財稅【2017】29號文執法就會導致,不管你把租來的土地如何處理,只要你是“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的單位或個人,按財稅【2017】29號你就是納稅人。

可見,這個表述實際上是修改了《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不以是否使用土地、是否擁有使用權來判斷。而以“承租行為”來判斷。




以前,2006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曾發布過財稅[2006]56號文,該文件對于集體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認定規則也是“實際使用”。

 


[2006]56號文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這個56號文與29號文在對具體行為進行判斷時,形成了矛盾,按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納稅義務人就成了第 一次承租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正常的理解是條例高于部門規章、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按29號文的理解,實務中可能產生一些爭議,比如:

村委會把破產的社隊企業的土地租給甲搞加工,但甲也經營不起走,就轉租給乙,乙將其開墾用于種菜。

那么,這塊地征不征土地使用稅

正常理解,乙作為土地實際使用者,是納稅人,其將土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應免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免稅。)

按29號文,甲作為直接租地者,是納稅人,而甲并沒有種菜,不排除因此而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稅務認為,納稅人甲將土地用于出租,沒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不能對甲免稅。而乙不是納稅人,納稅問題與乙及其行為無關。

如果這樣的話,其結果就是,很可能對一塊農田征了土地使用稅這就與《暫行條例》的精神完全背離了。

 

在某些情況之下,把納稅人的判定標準,由“實際使用”,改為“直接承租”,可以讓工作更簡單,減少爭議。但這種簡單化,卻可能犧牲了法定的標準,有時又會導致新的爭議。

  想想,如此三個打架的文件,充其量也只能說是部門規章而已,如果舍本逐末,跟它們三個糾緾下去永遠沒有答案了。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好了,我們找回到根本大法去,國務院頒布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于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務院決定對《暫行條例》作如下: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顯然2006年這次修改對納稅單位明確到了集體企業、國家機關甚至軍隊等,那也就解釋了29號文國家機關是可以成為納稅義務人,該交的稅還得去交,管它是公家單位還是私有單位。
  那么,我們來思考或探討的問題就是:怎么來理解暫行條例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我認為: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權利(其表現形式為無形資產),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稅所說的納稅人為“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即權利的占用,而并不能簡單直白地理解為是對土地實物的使用,土地權利的“使用”與實物土地的使用是要區別對待的,否則,舉個例子:小明在村集體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挖個坑種個樹,是不是表示小明在使用該土地?反之,某公司取得了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空放在那里暫時沒有開發,是不是該公司就沒有使用該宗土地?
  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物權,需依法進行登記,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它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獲取經濟利益,它雖不是土地實物使用,但它是土地使用權權利的“使用”,因此這個權利的“使用者”是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土地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
  看回到前面提到案例,該宗土地登記在村經濟聯合社的名下,村經聯社是擁有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并且它將名下的土地租出去獲取經濟利益,表明它就是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利的“使用人”,它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出租不會導致物權的轉移,承租者雖然是土地實物的使用人,但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也不是土地權利的使用人。



通過以上分析,得出結論:15號文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強的,也是與暫行條例最為貼近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首 選產權方(擁有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找不到產權方的情況下(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再看誰是管理者或土地實物的使用者,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無法確認產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就看誰在實物使用,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至此,仍是無法理解29號文的發文“深意”,隨著經濟發展城鎮化趨勢發展加劇,政府要求土地需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像這種情況由村集體先與政府土地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協議,再統一由土地管理中心轉租出去的情況應該不是個案,這樣一來,直接承租者便都是政府土地管理中心了,猛發一文,明確它是納稅義務人,它只得仰天長嘆:“天啊,我這是得罪了誰了?咋變成我要交稅了?!”,村集體掩面而笑:“呵呵,有冤大頭替我們把稅交了!”吃瓜群眾暗想:“這又是中央政府的減稅策略?”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布,不代表本站觀點。如發現有害或侵權內容,立刪。


標簽

最近瀏覽:

相關產品

相關新聞

+ 聯系我們

0086-0537-2163936

電話:0537-2163938 ;0537-2163967;0537-2163972

郵箱:jnrc666888@163.com

網址:jigubd.cn

地址:金宇路30號百豐大廈17層

+ 微信關注

評估測繪

Copyright ? 山東仁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備案號: 主要從事于財務稅務審計,評估測繪,工程審計招標, 歡迎來電咨詢! 服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