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清算價格
1、清算價格法是否適用于一般企業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如不適用,應適用何種評估方法,如何表述,是否體現折扣或變現?
清算價格適用的前提條件,與現行市價標準的區別在于市場條件的不同:現行市價是公平市場價格,而清算價格是一種拍賣價格,它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買主限制,其價格一般低于現行市價
清算價格是指企業由于破產和其他原因,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特定資產快速變現的價格,清算資產變現的方式。可以是一項完整的資產出售,也可拆零出售。清算價格法適用于企業破產、抵押、停業清理等情況下的資產價格評估。
由于資產清償變現的原因不同,變現時限不同,資產變現的自身條件也不同,從而使清算價格又有了強制清算價格、有序清算價格和續用清算價格三種不同的形式。
強制清算價格是指資產所有者在短期內就會失去對資產的控制和支配權,按快速迫售變現的辦法清償債務。這種強制既有來自法律和合同的強制約束力要求變現清償的壓力,又有快速變現的時間壓力。在快速變現條件下,資產公平市場是不存在的,因而,強制清算價格與現行市價有很大的數量差距。
有序清算價格,指資產所有者允許有一個適當的時限,將資產進行清算整理,宣傳推銷,選擇買主變現資產的價格。因此其資產價格可能比強制迫售條件下的清算價格略高些。但同樣低于資產公平市場的現行市價。
續用清算價格是指整體資產完整保存下來,作為生產盈利能力出售的清算價格。這是由于整體資產本身具有繼續使用的價值,清算出售的原因并不是因為整體資產不具有適當的盈利潛力,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因失去融資支持和暫時經濟困難而破產,因管理不力造成經營失敗等。這時的清算價格實際上是整體資產處于本金市場的價格,因而在本質上與收益現值概念有一致之處。但是由于清算本身具有某種強制性,本金流動的公平市場條件不具備,因而續用清算價格明顯低于收益現值,但通常高于有序清算價格。
2、破產清算,在有序清算和快速變現的假設下是否都適用于清算價值類型,破產重整適用于市場價值還是清算價值類型,快速變現系數如何考慮?
清算價格通常適用于企業破產、抵押、清理等資產業務,在做破產企業資產評估時,各類資產的快速變現系數主要是評估師主觀判斷,根據面對市場條件和資產狀態進行定性分析,最后確定快速變現折扣率。
考慮到資產處置和變現等因素的要求,分析影響變現的主要因素有:
1)有限市場因素。取變現折扣10%。
2)處置時間及買方心理預期因素。由于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處置資產,購買者通常存在打折的預期心理,取變現折扣15%。
3)資產自身因素。資產自身因素包括產權瑕疵、違規銷售、再利用障礙、非法占用對價值影響、未來增值可能、區域內資產稀缺情況、稅費等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影響因素,取變現折扣20%。
3、如果自破產裁定作出到報告出具超過一年,破產報告有效期應如何表述?
報告有效期應寫明自報告出具日以后一年。
特別是歷史時點評估,寫的是自報告出具日以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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