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對比與關注點 |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 〔88〕國務院令第11號 | |
第 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 第 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 增加了證券交易的內容,納稅人的定義更加明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 “境內使用”需要后續法規進一步界定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 應稅憑證的表述更加簡明嚴謹,并且排除了行政機關擴大征稅范圍授權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 增加證券交易的具體解釋 | |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 明確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 |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 ||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 明確了征稅基數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因此未來合同條款中進行價稅分離應成為常態 | |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 明確了未列明交易金額情形下如何確定計稅依據,對產權轉移書據中出現的繼承、贈與、分割、無償劃轉等行為有較大影響,應有后續法規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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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 明確了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計稅依據,可能影響到繼承、贈與、分割、司法劃轉等行為 | |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 ||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 取消了不足一角免,至分四舍五入的規定,引入了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憑證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 |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 表述更加簡明嚴謹 |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 明確了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但對于“資本公積”這一會計科目下因不同原因導致的余額變化并未予以區分 | |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 |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 應稅憑證的表述更加簡單嚴謹 |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 ||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 ||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 ||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 ||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 免征印花稅的公益性捐贈對象擴大 |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 ||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 對于電子商務的印花稅豁免 | |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 明確了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的權限和流程 |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 明確了印花稅的申報繳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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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 ||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 明確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納稅方式 |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明確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 | |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 明確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境外納稅人簽訂應稅合同但尚未在境內使用的納稅義務情況有待后續法規進一步說明。 |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 明確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時間 | |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 明確了申報繳納稅款時間 | |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明確了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時間 | |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 ||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 |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 |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 |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 |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 ||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 ||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稅目 | 新稅率 | 備注 | 與原稅率對比 | |
合同(指書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 無變化 |
融資租賃合同 |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 無變化 | ||
買賣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 無變化 | |
承攬合同 | 報酬的萬分之三 | 原稅率為萬分之五 |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原稅率為萬分之五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 原稅率為萬分之五 |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 不包括zhuanli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無變化 |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無變化 |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 無變化 |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 無變化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 與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一致 | |
產權轉移書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
稅率無變化,但征稅的范圍實際上有所擴大 |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zhuanli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原稅率為萬分之五 | ||
營業賬簿 | 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 原稅率為萬分之五 |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 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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