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三流不一致”都很熟悉,但在實際業務中,何種情形會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涉稅風險呢?企業又當如何減少“三流不一致”的風險呢?相信大多數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為了這一原則弄的焦頭爛額。
(一)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
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 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二)政策簡析
整理了上述總局關于“三流不一致”的政策,從字面理解是這樣的:
1. 交易流、發票流必須保持一致。
2.資金支付方與交易流、發票流不一致,不影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抵扣。
3.資金收取方需與交易流、發票流保持一致。
那么網絡平臺代收款項導致資金收取方與交易流、發票流不一致是否不符合政策規定?實行零庫存管理的經銷商,將貨物直接從廠商發到零售商處是否不符合政策規定?有很多稅務大咖對“三流不一致”原則進行了分析,本人總結一下供大家參考:
“三流一致”是為了防范虛開發票的問題,所以解決該原則的本質是解決虛開發票的問題,如果有證據表明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的本質不存在“虛開發票”的情形,應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建筑集團企業乙與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甲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團企業乙授權旗下的子公司丙進行施工建設,并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款項也結算到丙公司對公賬戶。 截止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已經取得了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億元,稅額5400萬元。 請問: 三流中合同流跟發票流、資金流不一致,5400萬元的增值稅甲方能否允許抵扣? 答復 可以抵扣。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業務員出差取得一份開具給所在公司的住宿費的專用發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時候是業務員來通過個人卡刷卡支付。 請問: 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 可以抵扣。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某分公司購進一批商品,取得專用發票,由于分公司資金問題,由總公司來統一付款。 請問: 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 可以抵扣。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 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參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 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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