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首先,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義務,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提交給采購人。聯合體中標的,不能以聯合體中某一投標人的名義與采購人簽訂合同,而是聯合體各方都必須共同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如果中標的聯合體內部發生糾紛,可以依據共同簽定的協議加以解決。聯合體各方對中標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其中某一方違反合同,采購人有權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至于誰來開發票,有的專家認為應當根據聯合體協議和采購合同約定執行。也有的專家認為各方應根據所承擔的合同義務和收到的實際金額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