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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浙江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2022-11-19 09:03:52



浙江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和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內管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確保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和單位重要決策部署落實,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浙江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干部管理監督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提高單位治理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屬于黨政機關部門、法院、檢察院、鄉鎮(街道)、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管理的,負有經濟責任事項的下級(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承擔較強經濟責任事項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以及由單位副職兼任下級正職且不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推動所在單位高質量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監督檢查和交流通報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在單位黨組(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一般由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及其他相關監督職能部門參與。

第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七條 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以任中審計為主。下列重點對象原則上要求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一)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下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條線管理為主的下級政府工作部門或派駐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三)單位副職兼任下級正職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下級主要負責人。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八條 單位應當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保障依法獨立實施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在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非涉密、輔助性事項,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購買的審計服務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對審計方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關鍵環節應當進行復核,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中長期滾動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審盡審。

制定年度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一般優先安排任期超過2年的重點對象。

第十三條 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由內部審計機構商同級組織人事等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提出,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提交單位黨組(黨委)或董事會決定。年度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減或者追加的,應報單位黨組(黨委)或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以內管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內管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部門、法院、檢察院、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包括:

(一)上級相關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和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二)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資金資產資源和建設項目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以及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

(七)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八)以往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上級相關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下屬企業的管控情況,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五)企業經營活動和企業財務會計的合法性、真實性,風險管控情況,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情況,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有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資產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訴訟和損失情況;

(八)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九)以往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序實施。同一單位2名以上主要內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離任審計則為原任職單位,下同)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九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會。審計組宣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紀律,通報審計范圍和內容,提出配合審計組工作的要求;被審計內管干部介紹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明確配合審計組工作的安排。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內管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向審計組提供有關情況。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了解與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一)被審計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采購招標資料、合同協議、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當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內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審計組在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認真研究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和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應第一時間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涉及備案管理或重要崗位干部的,應同時向當地組織部門和審計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后,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文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報送單位黨組(黨委),按需抄送有關內設機構。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文書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練、通俗易懂。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后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相關人員等回避,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單位黨組(黨委)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其他人員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違規失職行為的,應一并向組織人事部門提供情況,作為相關干部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審計評價與責任認定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內管干部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法,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二十七條 對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內管干部的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內管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內管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上級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內管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內管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上級單位或本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公共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審計評價時,應當把內管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牟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內管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內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內管干部的重要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內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單位內部紀檢監察、巡察、干部管理、財務會計監督等其他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單位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及時移送紀檢監察(巡察)部門、司法機關,并同時向當地組織部門和審計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內部審計機構;

(二)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四)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核實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審計建議落實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方式通報或者公告審計結果。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單位黨組(黨委),或提請單位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七章 指導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市、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推動單位落實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將當年開展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和整改情況一并報同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在對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對其開展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重要內容。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單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審計內容提出要求,單位應當執行。建立審計機關與條線管理部門的審計協作機制,必要時,條線管理部門可商同級審計機關,提出對管理的下級政府工作部門或派駐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建議,委托審計機關實施。

第三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加大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力度,對各單位通過內部審計作出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結論明確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核實后可直接利用。對內部審計發現并已整改到位的問題,原則上不再在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糾正不及時、整改未落實的,要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四十條 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內管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的日常管理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紀委機關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編辦 浙江省發改委 浙江省監察廳 浙江省人社廳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國資委關于印發浙江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審責〔2016〕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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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 浙江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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