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我們仁誠集團下屬公司——濟寧仁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自2007年就申請了該項資質,目前正在各地法院持續開展該項業務,而且我們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優勢明顯。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符合規定要求,而且優勢明顯。

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擔任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需具備高于一般中介服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我體會我們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具有如下方面的優勢和能力:破產管理業務涉及關系復雜,特別是破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不單是法律關系,還會融法律、社會、經濟甚至政治問題于一體,需要綜合考慮、妥善處理交織在一起的事務。而從事破產管理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非常注意關心時政,懂政治、講政策、顧大局,黨性鮮明,能夠取得破產管理工作的成功。比如,我們在擔任**公司破產管理人時,對于法律事實比較明確但屬敏感類的債權,不是光從專業的角度進行簡單的處理,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努力做好維護穩定的解釋協調工作,努力從政策上、思想感情上、情緒上多為職工著想、多為債權人著想,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政策性支持。注冊會計師一旦接任管理人之職,不但要熟悉企業破產各個過程中的經濟問題,還要涉及企業經營管理事務等復雜的商業運作,具有精通各種財務會計、金融、稅務、評估等專業知識,才能夠最 大限度地保障破產財產的最 大化和清算工作的順利完成。破產案件通常涉及梳理債務關系、審核債權、管理財產、清收資產等事務,還有對企業資產的清點與盤查,對財務賬冊的清理與審計,以及經營管理、金融、經濟及貿易等其他事務。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會計、審計、評估、企業管理、公司相關法律、金融相關法律、知識產權、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常年為企業提供審計、咨詢、稅收籌劃、內部控制建設、企業管理等專業服務,在企業的經營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而這些正是破產管理人所需要的,會計師事務所有能力做好破產管理人業務。比如,某破產企業涉及大量的、非正常的資金劃轉,與其股東及其10多家關聯公司之間數年來的資金往來多達上千筆,而且資金往來的隨意性很大,缺少相應的對應依據。如何理清如此繁雜的資金往來,需要很強的專業功底,因為毎一筆資金往來都有可能構成一件單獨的訴訟,而如何理清這10多家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也是不小的難題。但我們擔任管理人的注冊會計師憑著過硬的專業能力、兢兢業業,調取賬冊進行細致分析,并且虛心向承辦法官請教問題,已經基本完成對有關賬目的清理。破產清算過程中管理人要協調五個方面的關系,包括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第三人(擔保權人、員工等)和與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的關系。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注冊會計師也要轉換角色,如何在工作中增強溝通和協調能力,是對注冊會計師綜合能力的挑戰。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勝任能力,除了其擅長的會計、審計知識,還應當具備程序法、實體法知識,不僅要有評估、稅務、拍賣相關知識,還要有過硬的管理知識、組織、溝通和協調能力。包括營業事務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從破產管理人所需要具備的技能看,正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中指出的,應對復雜性和需求性不斷增長的職業環境所必需的智力技能、技術和應用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等五類職業技能。需要強調的是人際和溝通技能,主要是如何做好與法院、律師的溝通,特別有時要將自己熟悉的會計、審計用語轉換成法院、律師熟悉的法律語言。比如,**公司清理期間,曾經發生不符合政策的職工以自殺的方式相要挾的事件,清算組在積極與各方面溝通匯報后,采取積極溝通、協調化解矛盾的方式,與職工交心談判,最終引導職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了危機。企業破產案件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浩大工程,由于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法律責任重大,專業性強,工作范圍千頭萬緒,工作量大并且十分繁瑣等特點,不可能由個人單獨完成,往往需要團隊協作,注冊會計師所具備的良好的團隊精神,將給管理人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破產管理人工作跨行業、跨專業,需要注冊會計師之間、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之間、注冊會計師和企業專業管理人員之間的團隊合作。由于不同專業人員的思維方式、工作習慣的不同,相互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何求同存異形成合力,要求管理人團隊具有團隊組織、協調意識和能力。我們在不斷提高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知識水平的同時,特別注重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交流,幫助和引導會計師做好個人職業規劃,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建立合適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礎上,形成強有力的專業注冊會計師破產管理人團隊。比如,在**清算項目中,涉及稅收違規違法事項,有的問題還牽涉政策性的模糊地帶。因此,在遇到問題時,我們作為管理人主動組織律師、稅務事務所專業人員一同進行研討,通過認真論證,取得基本共識再向法院匯報。管理人始終要把維護穩定作為一項中心工作。破產期間的不穩定因素會來自于破產企業的股東、債權人以及企業員工的種種壓力。如何針對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在開展破產清算各項法定程序的同時,扎實開展維護穩定工作,頂住壓力,力爭實現“客戶穩定、員工穩定、市場穩定、社會穩定”是管理人的目標。要想做好與破產企業職工、債權人的溝通,不僅要有耐心、細心,還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是要講政治、服從大局的,有時候還需要一定的勇氣(會遇到危險:威脅、恐嚇、圍困、圍攻、被打的頭破血流),注冊會計師能夠頂住壓力,不信邪、不服輸。比如,在**公司的破產清算交接資產的過程中,清算組長多次收到恐嚇電話和恐嚇短信,不讓清算組交接資產,清算組頂住壓力,協調法院、公安機關、主管部門、保安大隊等部門,順利完成了交接。破產事務復雜,涉及面廣、風險很大,涉及企業管理、產權交易、職工安置等諸多問題,即使管理人認為已經盡到了勤勉、忠實的義務,但仍有可能被法院、債權人、職工以及其他相關人認為未能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因而可能會面臨被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破產事務中職工安置問題也非常復雜,稍有不慎,極易引發職工的不滿、過激行為,甚至是上訪。大批破產企業職工上訪,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事件,管理人對此應當高度重視。注冊會計師要拓寬專業知識以外的知識面,對其他企業管理相關法規法律要熟悉,提高應對能力,對勝任管理人的角色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注冊會計師能夠加強自身修養,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破產管理人業務法律專業性強,需要具有豐富專業法律知識和法律實務操作能力,注冊會計師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對具體法律事務的判斷具有劣勢;二是經驗相對欠缺。在整個注冊會計師隊伍中,真正從事過破產業務的會計師為數相對較少。欠缺破產全局、破產程序方面的知識;三是人才儲備量相對較少。遇到破產重整,還需要管理人有一定的融資和資本運作能力。可以說破產管理人是一項極具綜合性的工作,以財務審計為根基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破產管理人業務上,明顯人才儲備不足,制約著該項業務的發展。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從事破產管理人業務雖然優勢明顯大于劣勢,但很多方面還要與律師溝通、學習,達到團隊協作、合作共贏!一個堅定:即要堅定信心。破產法制在市場經濟中占有基礎性地位,重組注冊會計師要堅定信心,市場前景大好。兩個注重:注重改善服務環境,注重規范會計師服務、提升能力;我們不僅要和廣大學界、經濟界、法官、清算師、律師等進行交流,獲得他們的理解、尊重和認可,以改善重組會計師師的服務環境,同時我們也要注重提升自身的能力和專業水平。三個轉變:從過去注重數據轉變到注重辦事上來,從過去追求審計查錯防弊轉變到追求共贏的局面上來,從過去師傅帶徒弟帶助理轉變到帶團隊的局面上來。這為我國現行破產立法采用的方式。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 大的優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根據《最 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法釋〔2007〕8號)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五)在第 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申請→(二)立案審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債權人會議→破產和解→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根據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和一般流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接管破產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后,破產人并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一般來說,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破產人的營業;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采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如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業務聯系人:李鍵 聯系電話:1305499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