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清算案件,發現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依申請舉行聽證后對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
一、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3、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企業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 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
4、企業職工安置預案(包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解除勞動關系后對職工的補償方案等);
5、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6、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7、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8、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4、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的,除應提供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第1-5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三、企業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的清形
1、關聯企業申請破產時,原則上應當分別提出破產申請。
2、債務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四、相關案例
指導案例165號: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16年6月1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存在以下關聯關系: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分別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產。兩案審理過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書面申請對兩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對管理人的申請進行聽證。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川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等參加了聽證會。
【法院觀點】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及獨立的法人財產。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應當具備資不抵債,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原因。因此,申請關聯企業破產清算一般應單獨審查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后,決定是否分別受理。但受理企業破產后,發現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關聯企業間債權債務難以分離、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以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
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因川江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來,兩公司的人員、經營業務、資產均由馮秀乾個人實際控制,在經營管理、主營業務、資產及負債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已經喪失法人財產獨立性和法人意志獨立性,并顯著、廣泛、持續到2016年破產清算期間,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債權債務等方面無法完全區分,真實性亦無法確認。同時,川江公司將85,252,480.23元經營負債轉入金江公司、將21,266,615.90元對外集資負債結算給金江公司等行為,已經損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根據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申請,法院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等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查明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經營中兩公司債權債務無從分離且分別清算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故管理人申請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產清算符合實質合并的條件。
五、筆者觀點
企業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可以先行分別申請破產,在法院受理后,再從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關聯企業間債權債務難以分離、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等方面,申請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
關聯企業“人格高度混同”則可以從財務、經營管理管理、生產經營場所、人員混同、資產及負債、主營業務混同等方面予以證明。
在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時,除了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中央司法文件外,還可以參考相應地方司法文件中有關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的規定,如: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
3、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適用合并破產相關規定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4、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
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范指引(試行)的通知
6、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破產案件審判指引(試行)》的通知
7、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二條 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慎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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